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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學院學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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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公告-高中生專區
111申請入學-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111
學年度清華大學理學院學士班申請入學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試場規
則及違規處理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
。
監試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礙
考試公平之情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
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考生應予充
分配
合,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考生請攜帶1.
國民身分證正本
2.
第二身份證件(貼有近照及身份證號之
身分證明文件如建保卡、駕照、護照等
)
應試,
違者如經監試
人員查核並
確係考生本人無誤者,考生可先行入場應試。惟
身分證
件至
該節考試結
束鈴(鐘)聲響畢前仍
未送達(或未依下列說明簽立切結並拍照存證)
者,扣減該科成績
5
分。上述扣分至
0
分為限,另未攜帶身分證件者,
應於該節考試畢由監試人員陪同至
試務辦公室簽立切結書及拍照存證
以備
日後查驗。
考試時應按時進入試場,
遲到
逾
10
分鐘
者不得入場
。已入場應試後,
在
30
分鐘內
不得出場
。強行入場或離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考生出場時應將
試
題
及答案卷(卡)交予監
考人員,不得遞交他人代繳,出場
後不
得在附近停留。違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考生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座號入座,不在編定之試場應試者,一律扣減其該科全部
成績。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
應試號碼、答案卷、座位三
者之號碼是否相同,如有不同
,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凡經作答後
始發現在同一試場坐錯位置或錯用卷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
經監試或試務人員發現坐錯位置或錯用卷(卡)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除應用文具外,不得攜帶書籍、簿本、電子呼叫器、手機、
PDA
、電子
字典等具有計算、通訊、記憶
等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
、妨害考試公
平性之各類器材、物品入座。有關個人
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須先報
備並經檢查方可使用;置放於臨時
置物區內之物品,其計時器之鬧鈴功
能須關閉,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
該科全部成績。(所攜帶入場之電子受信器、行動
電話等,於考試時間
內一律關機,如有違者,亦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
考生應試時不得飲食、抽菸、嚼食口香糖等,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
考生因
生病等特殊原因迫切需要在考試中飲水或服用藥物時,須於考試前持相關證明報備同意,在監試人員協助下飲用或服用,違者依
其情形比照
前項規定論處。
考生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
不得
要求解釋題意。
考生未經監試委員許可,一經離座即不得再行修改答案,違者扣減該科
成績
2
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考生交卷後,
應遵照
監試人員指示離開試場,並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高聲喧譁或宣
讀答案,經制止不聽者,該科以
0
分計。
考生因病、因故
(如廁等)
須暫時離座者,須經監試人員同意及陪同下,
始准離座
,考生經治療或處理後,如考試尚未結束時,仍可繼續考試,
但不
得請求延長考試時間或補考。
考生於考試時應保持肅靜,如有違規或舞弊之行為,本校得依情節之輕
重,
予以扣分、不予計分或勒令出場、取消考試資格處分。
答案卷(卡)
不得書寫與試題無關之任何文字符號
,
亦不得在答案卷
(卡)
之「非作答區」作答或書寫任何符號,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並得視其
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考生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仍繼續作答者,扣減
其該科成績
2
分,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再加扣其成績
3
分;情節重
大者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答題時題號請標示清楚,以黑色或藍色原子筆答題。
考試
時
不
可以
使用
計算機
。
題目卷請與答案
卷一併
繳
回。
其他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考生權益之事項,應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
以詳
實記載,提請招生委員會議討論,依其情節予以適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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