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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S理學院學士班  Interdisciplinary Program of Sciences

理學院學士班畢業學分總表

第一專長及第二專長學分表

理學院學士班修課規章

108年03月01日(適用於108學年度起)

學生於修業期間修足應修科目且達128學分者應予畢業依理學院學士班修課規章中,其院必修,第一專數學者修數學系微積分,第一專化學者限修化學系之普化及普化實驗(科號為CHEM),第一專物理者可修普通物理或普通物理A,第一專數據科學者可修數學系微積分或微積分A。(修可規定請依入學年度畢業學分總表為主),目前系辦及註冊組皆按此項規定審核同學之畢業學分,如不符合規定,將無法通過。(同學如有轉系之考量,可向系辦申請以上院必修科目不跟原來科系一同修課)

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之規定:「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學分學程,指發給學分證明之跨系、所、院專業領域之課程設計及組合;所稱學位學程,指授予學位之跨系、所、院專業領域之課程設計及組合。大學設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應有相關系、所、院為基礎,並得由系、所、院提供授課師資、教學設備空間等資源。」,本班為跨領域之學程,學生不得只選擇某一科系之必修課程修習。

第二專長科目若與第一專長科目相同者,限修第一專長之科目。第二專長之相同科目學分,由第二專長系所開設之專業課程補足,並達到該第二專長所核定之總學分數,並由理學院學士班課程委員會審核通過。

學生於大四上學期選課截止日前至校務資訊系統列印「必修審查表」,經審核後送註冊組,以便統計已修及格學分及尚未修習之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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