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申請入學-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111學年度清華大學理學院學士班申請入學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1. 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2. 監試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礙考試公平之情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考生應予充分配合,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3. 考生請攜帶1.  國民身分證正本 2.第二身份證件(貼有近照及身份證號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建保卡、駕照、護照等)應試,違者如經監試人員查核並確係考生本人無誤者,考生可先行入場應試。惟身分證件至該節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前仍未送達(或未依下列說明簽立切結並拍照存證)者,扣減該科成績 5 分。上述扣分至 0 分為限,另未攜帶身分證件者,應於該節考試畢由監試人員陪同至試務辦公室簽立切結書及拍照存證以備日後查驗。
  4. 考試時應按時進入試場,遲到 10 分鐘者不得入場。已入場應試後, 30 分鐘內不得出場。強行入場或離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考生出場時應將及答案卷(卡)交予監考人員,不得遞交他人代繳,出場後不得在附近停留。違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5. 考生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座號入座,不在編定之試場應試者,一律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應試號碼、答案卷、座位三者之號碼是否相同,如有不同,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凡經作答後始發現在同一試場坐錯位置或錯用卷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經監試或試務人員發現坐錯位置或錯用卷(卡)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6. 除應用文具外,不得攜帶書籍、簿本、電子呼叫器、手機、PDA、電子字典等具有計算、通訊、記憶等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妨害考試公平性之各類器材、物品入座。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須先報備並經檢查方可使用;置放於臨時置物區內之物品,其計時器之鬧鈴功能須關閉,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所攜帶入場之電子受信器、行動電話等,於考試時間內一律關機,如有違者,亦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
  7. 考生應試時不得飲食、抽菸、嚼食口香糖等,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考生因生病等特殊原因迫切需要在考試中飲水或服用藥物時,須於考試前持相關證明報備同意,在監試人員協助下飲用或服用,違者依其情形比照前項規定論處。
  8. 考生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9. 考生未經監試委員許可,一經離座即不得再行修改答案,違者扣減該科成績 2 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考生交卷後,應遵照監試人員指示離開試場,並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高聲喧譁或宣讀答案,經制止不聽者,該科以 0 分計。
  10. 考生因病、因故(如廁等)須暫時離座者,須經監試人員同意及陪同下,始准離座,考生經治療或處理後,如考試尚未結束時,仍可繼續考試,但不得請求延長考試時間或補考。
  11. 考生於考試時應保持肅靜,如有違規或舞弊之行為,本校得依情節之輕重,予以扣分、不予計分或勒令出場、取消考試資格處分。
  12. 答案卷(卡)不得書寫與試題無關之任何文字符號亦不得在答案卷(卡)之「非作答區」作答或書寫任何符號,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13. 考生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再加扣其成績 3 分;情節重大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14. 答題時題號請標示清楚,以黑色或藍色原子筆答題。
  15. 考試可以使用計算機
  16. 題目卷請與答案卷一併回。
  17. 其他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考生權益之事項,應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詳實記載,提請招生委員會議討論,依其情節予以適當處理。